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实行闽南文化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制度。 下列保护对象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一)闽南童谣等闽南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闽南话; (二)南音、答嘴鼓、歌仔戏、高甲戏、讲古、布袋木偶戏、莲花褒歌等闽南传统音乐、戏剧、曲艺; (三)闽南传统民居营造、厦门漆线雕、厦门珠绣、厦门微雕、同安锡雕、珠光青瓷、影雕等闽南传统技艺; (四)闽南传统彩绘、漆画、有历史价值的摩崖石刻等闽南传统美术、书法; (五)闽南蛇伤疗法、厦门青草药、中医正骨疗法等闽南传统医药; (六)中秋博饼、保生大帝信俗、闽台送王船、海沧蜈蚣阁等闽南民俗; (七)厦金宋江阵、集美端午龙舟赛、翔安拍胸舞、新垵五祖拳等闽南传统体育、游艺; (八)薄饼、沙茶面、厦门南普陀素菜等闽南饮食; (九)闽南红砖建筑、厦门装饰风格、嘉庚建筑、骑楼、古牌坊等具有典型闽南风格特色的历史风貌建筑以及历史风貌区; (十)侨批档案、族谱、家族文书档案等闽南记忆遗产; (十一)体现闽南文化特色的老字号; (十二)其他体现闽南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文化表现形式或者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