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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