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围绕本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引进高层次留学人员。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以及取得硕士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在国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对某一专业或者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并为本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本市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每年在厦门工作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实验室、研发平台等不在本市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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