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方式: (一)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者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中介机构;或者以自有资金、引进资金在厦投资; (二)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三)应聘到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工作; (四)到本市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 (五)开展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六)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做博士后; (七)到国家机关工作; (八)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