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