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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