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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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继承历史建筑文化遗产,规范历史风貌建筑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根据其历史、风格、艺术、研究的价值,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种保护类别...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以下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于1949年以前在鼓浪屿建造的,...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三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市规划部门...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在鼓浪屿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鼓浪屿相关规划要求,在层数、高...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组织成立由历史文物、文化艺术、建筑规划、土地房产及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历史风貌建...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门楼、围墙外侧不得作为商店、饮食店等其他用途。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认定和撤销 第六条 向市人民政府捐赠历史风貌建筑或者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财政拨款; (二)风景区管理机构利...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认定和撤销 第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认定的申请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 建筑物的所有人可以向风景区管理机构自荐...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购买历史风貌建筑并进行修缮维...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认定和撤销 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列入保护的建筑及其保护类别进行鉴定,出...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并有利于促进历史风貌建筑...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经审查同意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市规划部门应当确认保护范围、进行测绘登记,报市人民政...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十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应当保护或者保持历史风貌建筑的坚固、安全、整洁、美观...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应当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负责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 所有人不明的历史风貌建筑由管理人管理或者...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二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应当维护建筑原貌,保持建筑完好,不得擅自更改建筑外墙、外廊、门窗、...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三条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修缮的,应当及时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修缮而作出修缮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修...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五条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应当自收到修缮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将修缮的设计方案报送风景区管...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确需拆除重建的,应当按照“恢复原貌”的原则进行重...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负责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风景区管理机构对所有人结构更...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后,应...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九条 所有人应当自收到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设计...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委托编制相关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历史风貌...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建筑设计单...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所有人不明的,历史风貌建...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四条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按照规定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风景区...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其修缮、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费用由风景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为每栋历史风貌建筑建立维护资料档案。该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历任管理人员姓...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占用人、管理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交合法有效...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占用人从历史风貌建筑中迁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居住条件有所改善...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所有人出售、赠与、抵押、托管、出租历史风貌建筑的,应当向风景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四十条 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中先行垫款进行修缮、结构更新、拆除重建的历史风貌建筑出租或者出...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下列历史风貌建筑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进行统一保护、管理和利用: (一)所有人不明且无管...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市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中玩忽...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管理人,是指未经所有人指定但基于复杂历史原因或者其他事由...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厦门市其他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