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购买历史风貌建筑并进行修缮维护所需的费用; (二)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所需的费用; (三)实施本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条规定所需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