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认定和撤销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认定和撤销 第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认定的申请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 建筑物的所有人可以向风景区管理机构自荐其建筑为历史风貌建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也可以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推荐该建筑为历史风貌建筑。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荐或者推荐情况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审查意见。 风景区管理机构认为建筑物符合历史风貌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市规划部门提出认定该建筑物为历史风貌建筑的申请。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申请同时送达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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