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财政拨款; (二)风景区管理机构利用历史风貌建筑所得的收益;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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