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认定和撤销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认定和撤销 第六条 向市人民政府捐赠历史风貌建筑或者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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