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认定和撤销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认定和撤销 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列入保护的建筑及其保护类别进行鉴定,出具鉴定书,并将鉴定书送交风景区管理机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鉴定书公示,并送达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及推荐人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市规划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及推荐人、该建筑相邻居民、其他市民代表以及相关专家代表的意见。 市规划部门应当对鉴定意见和听证意见进行审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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