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经审查同意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市规划部门应当确认保护范围、进行测绘登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并设置历史风貌建筑标志。 经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灭失或者损毁以致无法复原的,由市规划部门审查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撤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