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应当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