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负责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 所有人不明的历史风貌建筑由管理人管理或者占用人使用的,修缮前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对修缮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所有人出现的,由所有人负责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公示期满所有人仍不明的,由管理人或者占用人负责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 风景区管理机构对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修缮活动予以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