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三条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修缮的,应当及时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是否修缮的决定书面通知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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