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修缮而作出修缮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修缮决定书面通知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