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修缮而作出修缮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修缮决定书面通知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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