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确需拆除重建的,应当按照“恢复原貌”的原则进行重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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