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确需拆除重建的,应当按照“恢复原貌”的原则进行重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