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后,应当作出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