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负责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风景区管理机构对所有人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活动予以监督和指导。 所有人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应当及时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随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将是否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书面决定通知所有人。 管理人、占用人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有人或者风景区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