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九条 所有人应当自收到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设计方案报送风景区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