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编制。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设计方案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