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阻挠。 所有人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管理人、占用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阻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