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委托编制相关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历史风貌建筑需要修缮,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未能在书面决定规定的时间内修缮的; (二)历史风貌建筑需要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所有人未能在书面决定规定的时间内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 (三)历史风貌建筑需要修缮,其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不明的或者所有人不明且无人管理、使用的; (四)历史风貌建筑确需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其所有人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