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所有人不明的,历史风貌建筑由管理人管理或者占用人使用,修缮费用由管理人、占用人承担。 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条规定的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费用,包括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产生的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