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其修缮、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费用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中先行垫付,垫款可以由历史风貌建筑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分期偿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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