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四条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按照规定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风景区管理机构根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类别给予奖励。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以及所有人承担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风景区管理机构申请费用补助。 上述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