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二十二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应当维护建筑原貌,保持建筑完好,不得擅自更改建筑外墙、外廊、门窗、阳台等造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