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十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应当保护或者保持历史风貌建筑的坚固、安全、整洁、美观,并进行日常维护。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的日常维护工作予以监督和指导。 历史风貌建筑所有人不明且无管理人、占用人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