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建筑不协调、影响和破坏其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