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根据其历史、风格、艺术、研究的价值,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种保护类别。 列为重点保护的,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列为一般保护的,不得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内部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每幢历史风貌建筑的特点,制定保护方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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