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以下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于1949年以前在鼓浪屿建造的,具有历史意义、传统风格、艺术特色、科学价值的,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建筑。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灭失或者损毁后,按照原貌恢复重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已经被认定为文物的历史风貌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