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鼓浪屿建筑总量,做好鼓浪屿相关规划,保护鼓浪屿整体格局、景观特征、环境风貌。 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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