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三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风貌建筑,破坏整体环境风貌。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因特殊情况必须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