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及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有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