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在鼓浪屿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鼓浪屿相关规划要求,在层数、高度、体量、造型、色彩、艺术风格上必须与周围的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与环境空间相和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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