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所有人出售、赠与、抵押、托管、出租历史风貌建筑的,应当向风景区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