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四十条 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中先行垫款进行修缮、结构更新、拆除重建的历史风貌建筑出租或者出售时,市人民政府有优先承租权或者购买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