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四十条 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中先行垫款进行修缮、结构更新、拆除重建的历史风貌建筑出租或者出售时,市人民政府有优先承租权或者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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