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占用人从历史风貌建筑中迁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原则给予住房安置或者货币化补偿。 对自愿迁出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奖励。上述安置、补偿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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