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市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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