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
第三章 反兴奋剂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反兴奋剂条例 第三章 反兴奋剂义务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应当教育、提示运动员不得使用兴奋剂,并向运动员提供有关反兴奋剂规则的咨询。
运动员辅助人员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阻挠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
运动员发现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有权检举、控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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