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 第三章 反兴奋剂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反兴奋剂条例 第三章 反兴奋剂义务 第二十一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提供运动员名单和每名运动员的教练、所从事的运动项目以及运动成绩等相关信息,并为兴奋剂检查提供便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