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 第三章 反兴奋剂义务 第十九条 反兴奋剂条例 第三章 反兴奋剂义务 第十九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科研单位不得为使用兴奋剂或者逃避兴奋剂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