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反兴奋剂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