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反兴奋剂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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