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第八条

反兴奋剂条例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第八条 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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