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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