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条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