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预算。
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