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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