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